通知公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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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用工目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4-27     浏览量:

各部门:

2013422院长办公会通过了人事处提交的《劳动用工目标管理工资经费切拨办法》,自201311起执行。工资经费切拨总量为全年基数,各用工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权限,制定用工计划,实施人员聘用,自行负担劳动用工人员工资、福利、补偿金等费用。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劳动用工实施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劳动用工人员管理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和劳动用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五月底以前报人事处备案。

3、负责确定本单位劳动用工人选,并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4、对劳动用工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5、定期对本单位劳动用工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新聘用人员必须与人事处先签订合同后上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不同类别人员上相关保险。人才派遣人员: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劳动合同制人员:上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劳务协议人员:上意外伤害险。各部门增减用工必须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后果自负。

2、工资经费实行总量承包,给予用人单位自主权,但是必须用于人员工资,不可以挪做它用,更不允许吃“空饷”。人才派遣、劳动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3、各单位需指定专管人员,每月按时上报考勤及工资。上报时需携带的材料:《考勤表》、《工资表》(纸质、电子版)、《目标管理经费表》,人员有增减变动时还要填报《岗位登记表》和《人员增减表》。每月的工资上报时间为20-23日,人事处每月24日汇总后报财务处发放,逾期上报者顺延至下月汇总发放。

4、所有用工的工资一律打卡,不发放现金。校内的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人员需办理建设银行卡,人才派遣人员需办理工商银行卡。

5、新增岗必须经人事处报请院长审批后执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原核定的岗位减少时,必须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岗位用工情况。

6、各单位辞退签订劳动合同及人才派遣的人员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由各单位工资经费支付。辞退劳务协议人员不用补偿。

7、聘用劳动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8、用工单位办理招录手续时,应聘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岗前培训证;

6)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7) 如缴纳过社会保险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退休证;

(2)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3)身份证;

(4)家属情况说明。

各单位责成专人负责建立劳动用工档案管理。

三、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用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劳动用工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纳入考核,并建立长效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用工单位违法违规用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不按规定招聘或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如有违反,一经查明,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扣发津贴、全校通报等处理。

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发生劳动事故,引发劳动纠纷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人事处视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扣发津贴、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2013劳动用工相关样表 

 

 人事处

201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