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河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我校稳定和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培养造就“四有”新人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党委聘任、在各系(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各系(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人员,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各系(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构建有利于辅导员干事业、求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机制,营造关心和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辅导员的选拔、聘任、管理、使用、培养、考核和奖惩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础,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德才兼备、品德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三)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懂得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良好的文化素养和相关的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初次担任辅导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
第七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立志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团支部、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做好学生干部、学生骨干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组织发展工作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工作。
(八)经常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宣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要采取预防措施;对已出现的问题,要依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动协助校、系(院)进行处理。
(九)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疏导学生的心理困惑,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
(十)完成学校和系(院)交办的其他任务并认真填写《工作周志》。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和来源
第八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按师生比1:250配备专职辅导员(含专职辅导员和一线专职辅导员),不足部分由各系(院)按1:100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负责管理学生不少于200人,兼任团总支书记的一线专职辅导员负责管理学生不少于120人,任党总支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负责管理学生不少于80人。
(三)专职辅导员(含专职辅导员和一线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承担学生思想教育课程、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以及其他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每周不超过四学时。
第九条 辅导员的来源
(一)校内招聘。
(二)校内研究生中选聘。
(三)校内教师中选聘。
(四)当年毕业研究生中引进。
第十条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线专职辅导员连续任职时间不少于四年。
第四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校内津贴。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并确保落实,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不低于同等职称专任教师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一线专职辅导员每人每月补助电话交通费50元,兼职辅导员每人每月补助电话交通费30元。兼职辅导员所管理学生按每生每月2元补助,专职辅导员和一线专职辅导员所管理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数量的,超过部分按每生每月2元补助。专职辅导员和一线专职辅导员所管理学生不足学校规定数量的,不足部分按每生每月2元由岗位津贴中核减。
第十二条 岗位职级。在一线辅导员中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岗位,其中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线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学校将副科级以上辅导员纳入干部管理范围,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辅导员岗位职级的晋升条件和要求按《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职务评聘。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评聘政工系列职称。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十四条 辅导员因工作需要转岗或离岗学习(一年以上)的,从离岗下月起,不再享受原待遇。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
第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原则是,日常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业务培训以学校培训为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校内集中培训。学校每年派出不少于10%的辅导员外出参加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学校师资培训费列支。学校有计划的选拔推荐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辅导员骨干,不脱产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学习费用报销与专任教师相同。
第十七条 有计划的组织辅导员进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参加有关学生工作的经验交流会议。
第十八条 鼓励辅导员开展科学研究,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比照教师系列设立科研基金,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骨干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条件和志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向党政管理工作岗位输送,也可以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工部和各系(院)学工组共同负责,每学年一次。考核依据辅导员的职责和《唐山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由校级考核成绩和系级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校级考核由学工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参加,在辅导员年度工作述职、专家质询的基础上打分;系级考核由各系(院)负责,系(院)学工组成员、辅导员所管理学生、有关教师等参加,在阅读辅导员书面工作总结、开展交流谈话的基础上打分。校级考核成绩和系级考核成绩各占50%。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率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5%。每学年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考核档案,并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或排位靠后者,学工部和有关系(院)均应通过谈话方式,帮其查找原因,促进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下一次评职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思进取,作风懒散,工作有失误或有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扣发津贴,造成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学工部和各系(院)双重领导,学工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业务工作安排、指导、检查、考核,对辅导员的奖惩提出参考意见。各系(院)对所辖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负责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辅导员的配备、聘任、培训、职称评聘等工作,组织部负责辅导员的岗位职级晋升、任课情况核查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辅导员的任课审核、津贴核发等工作,由学工部负责协调配合。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的聘任、调动、转岗,由各系(院)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和学工部审查,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工部要定期调阅辅导员的《工作周志》,每月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调度会,对辅导员工作、学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以不断强化辅导员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辅导员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12月16日
主题词:学校工作 队伍建设 辅导员 办法
主 送:各单位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