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
自主选聘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采取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自主选聘的人才,补充到教学、管理岗位,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二条 聘用方式
自主选聘的人才与学校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人才派遣机构派遣到学校工作,每个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者解聘,首次聘用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第三条 聘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从事教学、管理等工作。
2、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博士研究生,或急需、特殊需要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招录程序
1、各单位根据编制情况和需求向人事处申报自主选聘人才岗位计划。
2、学校召开引进人才论证会议,提出岗位需要的初步方案。
3、院长办公会对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审议研究,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4、学校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岗位需求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5、自主选聘工作由学校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6、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7、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即与学校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员工专用),人事档案由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待遇
1、博士研究生参照在编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执行。享受《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受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博士研究生按校字[2016]38号文件发放考核性安家费每年3万元(发放5年),博士生活补贴每月发放1500元(发放5年)。
3、博士研究生根据有关政策,考核合格,逐渐解决编制。
4、硕士研究生工资及奖励绩效标准比照同类、同级在编人员执行。享受《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不享受其他一次性奖励、补贴和福利待遇。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受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5、硕士研究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合同期满,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续签劳动合同。
6、自主选聘人员的绩效工资学校按规定核拨各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发占用各单位绩效总量。
7、所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六条 续聘程序
1、自主选聘人才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续聘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者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拟续聘人员名单及考核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审批后,通知续聘人员与人才派遣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 所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机构,由人事处和二级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校字[2016]64号文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
2017年5月16日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